魏永征:自媒體頻繁被告,值得思考的幾個點
來源:新榜(ID:newrankcn)
作者:魏永征
原標題:被告臺上的自媒體
編者注:8月22日,百度以粉筆藍天科技有限公司(粉筆網)CEO張小龍、自媒體“酷玩實驗室”嚴重侵害百度名譽權為由,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經濟損失共計1500萬元。
不只是百度,近來,淘寶、萬達、美團……都有過向自媒體起訴索賠的經歷。
比如,摩拜單車起訴“磐石之心”的運營者王斌,后者因在摩拜融資后發布題為《摩拜融資6億美元仍是“水蛭”的命,一旦投資斷檔立即死掉》、《摩拜融資6億仍是“水蛭”,一旦投資斷檔就死掉》等文章詆毀摩拜而被起訴。
今年初,自媒體人馮東陽也因一篇文章涉及到侵害淘寶的名譽權,被要求賠償1000萬元,一時沸沸揚揚。
最后,月薪5000元的馮東陽在走投無路,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只能求助于媒體,希望淘寶能夠網開一面,他也愿意公開道歉,希望能夠獲得淘寶方面的原諒。
自媒體被起訴似乎成為常態,今天,我們來聽聽專家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本文系約稿。作者是魏永征老師,香港樹仁大學榮休教授,中國傳媒大學特聘博士生導師,汕頭大學講座教授。主要著作:《被告席上的記者——新聞侵權論》、《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新聞傳播法教程》、《傳媒規范簡論》等。
近來自媒體當被告上法庭有點熱。
自媒體,以往都是指個人在網絡平臺上設立的微博、公號之類。但現在機關、企事業以至專業媒體也都設立了各式各樣的自媒體,此類自媒體的法律地位與個人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這里還是只說個人。
本來嘛,個人日常聊天就不像專業場合那樣需要字斟句酌,有時聽見風就是雨的,吵架的機會就特多,一言不合鬧上法庭也不少,據法院公布的數字,名譽權糾紛近幾年又呈上升趨勢,主要增量就在網絡空間。
企業索賠何其巨大
但近來自媒體當被告有個特點,就是原告大多是企業,主要是網絡公司,而且是BAT一級或者稍遜一點的財大氣粗的網絡公司。自媒體說話冒犯是可能的,公司企業為了維護自身名譽商譽訴諸法律也是它的合法權利。但是令人矚目的是原告索賠金額特高,動輒數以百萬計。據回顧所見,最高數字達到1000萬。
原告說起來也有理有據:本公司市值以十億百億計,被告侵權造成損失,理當賠償,區區1000萬不過是個零頭,有何不可!
那么被告自媒體拿得出來嗎?“我剛畢業兩年,沒房沒車,也沒積蓄”,“我只有一句話,怎么辦?”
其實呢,這1000萬也不是個大數,曾經還有索賠3000萬的呢!
富士康的公關策略
那是10年前,富士康認為一篇報道公司的勞工待遇問題“失實”,但是它不告發表新聞的報社,專告兩位年青記者編輯,索賠3000萬,還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凍結了兩記者的住房和車輛(他們有房有車,但按當時價格無論如何值不了3000萬)。此事引起輿論轟動,富士康立即轉向,將索賠額從3000萬元降到1元,最后同報社握手言和。
我當時寫文章的標題就是“訴訟乎?公關乎?”指出富士康這種做法其實并不是正兒八經的打官司,而是一種公關手段,借此制造一個“蹦極”式的輿論事件來抵消于它不利的報道的影響。
我當時引用司法解釋的條款指出,富士康這樣索賠是沒有根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于審理侵害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企業)“因名譽權受到侵害使生產、經營、銷售遭受損失予以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以按照確因侵權而造成客戶退貨、解除合同等損失程度來適當確定。”
富士康舉出客戶退貨、解除合同或者其他任何損失沒有呢?沒有。
其實,后來數年間連續發生的十多次“連跳”事件表明那里的勞工待遇確實存在問題。這也可能是它寧可采取非常的公關手段而不是訴訟手段來沖刷媒體提出的議題的原因。
如何確定商譽損失
眼前的網絡公司告自媒體同富士康案件自然是完全不一樣的;包括法律規定也有了新的發展。那么如今如果原告確實有理勝訴,可以獲賠幾何呢?
同十年前不同的是,商譽損失這個概念已經進入訴訟。作為原告的企業可以訴請賠償商譽損失,這就不限于客戶退貨、解除合同了。
法律根據就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眼下知道的最高的一起商譽損失案件賠償金額為150萬元,這就是2015年終判的360訴每日經濟新聞案,后者以5個版面的長篇報道以未經證實的資料和侮辱性語詞詆毀原告,原告起訴索賠5000萬元。法院在判決中提出6項衡量標準:
1. 原告市值;
2. 被告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3. 涉案報道的傳播;
4. 被告的主觀惡意;
5. 新聞媒體應該承擔的責任限度;
6. 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可見市值并不是計算商譽損失唯一標準,并不是幾句誹謗、詆毀的話就使得原告的商譽全沒了,還得根據這些侵權言論造成損害程度和修復所需來確定賠償金額。
在眼下的告自媒體案件中,我想原告公司也是肯定知道被告自媒體哪怕當了褲子也拿不出100萬、1000萬的;而且我也相信原告公司也肯定是知道即使獲得法院支持,也無論如何不可能判賠100萬或1000萬的。
但是自媒體被告在應訴時首先面臨一項支付:律師費。按照大城市標準,訴訟標的1000萬元的律師費為42萬元,對于個人來說,也不是一筆小數,畢業才兩年的年輕人、月光族可能也得當褲子。
原告當然懂得這一點,對被告以示薄懲吧。
原被告、法院都有要注意之處
不過原告也要預見,頭戴三尺帽、攔腰砍一刀,是要有代價的。這會影響法院案件受理費的分配,像360案子,原告索賠5000萬實得150萬,還要承擔法院受理費15萬,因為其訴訟標的只獲得一小部分支持。
原告也要看到,這種財大氣粗式的起訴,并不符合社會上支持弱者的心理,不要贏了官司,輸了人心。
這樣的案子,對于被告自媒體來說,以后寫帖子、引材料,確實要多長一個心眼,不要一味追求眼球效應,以致造成不法損害。
同時也要提醒,自媒體與網絡公司還存在用戶與服務者的關系,用戶監督和批評服務者的權利依法應受保護,這就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5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問:“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應該嚴格區分正當的即便有點過頭的批評同出于故意的誹謗、詆毀的界限,以免造成網絡空間的“寒蟬效應”。
個人通常會是理所當然的網絡公司用戶,尤其是百度這種幾乎所有中國人都在用的服務,所以有足夠的理由可以證明“我是百度的用戶”,故而真正的個人自媒體可以引用消費者保護條例來保護自己。
不過,酷玩作為一個機構,不是百度的消費者,無法引用相關條例。
本文針對的是標準的個人自媒體應訴,公司(原告)起訴的是個體,不是某個公司,像之前遭起訴的葛甲、后來被起訴的磐石之心都在討論范疇之內,但本文跟百度起訴酷玩無關。這屬于另外的法律關系,可以另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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