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緣分已盡,同居者欲分割財產可能面臨“舉證不能”之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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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融水法院
有些地方把婚禮儀式視為結婚的開始,這是一種誤區,實際上,只有領了結婚證,婚姻才受法律保護。結婚證具有法律效力,有些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多年,但因為種種原因一直未辦理結婚證。等到關系破裂時,才發現沒有結婚證,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案件簡介
王露與韋宇二人是同村人,自幼認識。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人于1992年按村里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于1992年12月生育一兒,1998年7月生育一女。同居了多年,二人一直沒有補辦結婚登記。
青梅竹馬,兒女雙全,兩人本應和和美美,好好享受兒女繞膝之樂,可王露自述:因當時年輕不懂事,草率地按當地風俗與韋宇結婚,在他倆同居期間,韋宇性格暴躁,雙方感情不和,時常爭吵,甚至有一次,雙方對“是否一同觀看村里演唱會”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韋宇就把自己趕出家門,自己不敢回家,只好和兒女借住在妹妹家里,二人從2006年分居至今,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沒有再和好的可能。
2018年8月15日,王露以自己與韋宇在同居期間共同飼養7頭牛,韋宇將上述7頭牛出售,所得的價款5,000元屬于二人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法院予以分割。
審理概況
法院受案后,依法開庭審理此案,而韋宇未提出答辯、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任何證據。
1994年2月1日之前,王露與韋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因王露未滿20周歲,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故二人不構成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王露才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王露與韋宇二人至今未補辦結婚登記,故其二人屬于同居關系,該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王露與韋宇之間的同居關系雖然不受法律保護,但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王露述自己與韋宇同居期間,共同飼養7頭牛,韋宇將上述7頭牛出售所得的價款5,000元,應屬于二人共同財產,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但王露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曾在同居期間共同飼養了7頭牛以及韋宇將上述7頭牛出售所得為5,000元,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王露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王露提出的上述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依法駁回原告王露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同居關系法律上不予承認,不受法律保護,但同居期間財產有糾紛,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是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的,就可以依法起訴,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則要求分割。
在這里,法官要提醒大家:往往在現實生活中,同居者雙方的財產難以拿得出證據來辨別與界定,兩人能一直相愛到老,自然就不會有財產糾紛的煩惱,而如果緣分已盡,維權的道路會比有結婚證在手的人難走得多!
王幼柏律師團隊介紹:
由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廣州電視臺經濟與法頻道法律顧問、廣州電視臺婚姻家事團隊首席律師、廣州電視臺《法治時空》、《律戰行動》等多欄目專家評論律師王幼柏律師領銜,團隊專注于婚姻家事和財富傳承領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百度搜索“王幼柏律師”,百度百科“王幼柏”,即可詳細了解王律師及其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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