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彩禮返還糾紛如何處理?
一 女方以結婚為條件索取男方彩禮,雙方同居生活,解除同居關系時女方應返還彩禮
二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同居生活,解除同居關系時,女方應適當返還部分彩禮
三 男女雙方離婚案件正在審理時,因是否準予離婚尚不確定,故不宜合并審理彩禮返還糾紛
四 戀愛期間一方出資購買而以另一方名義辦理產權證書的房屋,戀愛關系終止時,另一方應返還出資方購買房屋的出資
五 返還彩禮義務人,除婚姻當事人外,參與婚約促成、彩禮約定、彩禮收取的家人在一定情形下也應負連帶返還義務
六 男方依風俗習慣給付女方彩禮后雙方未共同生活亦未登記結婚,解除婚約時女方應返還全部彩禮
七 訂立婚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
八 男女雙方未婚先孕給付彩禮,后女方毀婚流產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不能認定為對女方人身損害的賠償款
同居關系糾紛如何處理?
一 僅有開房記錄,不能認定配偶與婚外異性為同居關系
二 同居期間的男女,一方去世,另一方無財產繼承權
三 同居期間購房,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無證據證明其出資購房的,不能取得房屋份額
四 同居期間雙方財產混同,一方要求對方凈身出戶的,無法律依據
五 債權人無法證明一方同居期間借款用于同居雙方共同生活的,該債務屬于借款一方個人債務
六 同居期間一方參與另一方家庭的共同勞動,分居時要求分割另一方家庭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糾紛法律問題如何處理?
一 夫妻一方發現與子女并無親生血緣關系,離婚時要求另一方損害賠償及返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 因出軌而產生的離婚糾紛中需要提供過錯方與他人發生關系或同居證明才可認定為出軌
三 不動產婚內共同還貸,在分割財產時房主應根據房屋當下價值按比例補償未分到房屋的一方
四 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該出資應認定為父母對孩子個人的贈與
五 法院對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審核嚴格,未存在法定情形,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六 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七 婚內夫或妻一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的,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撤銷贈與
八 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經營個人事務的,離婚時另一方要求償還借款的,法院應予支持
九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
十 離婚糾紛中夫妻一方駕駛非運營車輛肇事,應由肇事者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 夫妻雙方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后房產歸一方所有,且辦理了變更登記,但最終沒離婚的,已變更登記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十二 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十三 以家庭名義申請的公租房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夫妻雙方外,其他申報人也享有公租房的居住權
離婚后出現財產糾紛怎么辦?
一 離婚后財產糾紛中關于執行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未成年孩子的情形,房屋歸孩子所有
二 離婚后就離婚協議中已達成的財產分割問題再行提起訴訟的情形,法院不予以支持
三 離婚兩年后發現仍有離婚時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申請分割
四 離婚后財產糾紛中關于協議離婚后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并轉移已分割的共同財產,轉移行為無效
五 協議離婚后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義務的,法院判決履行協議義務
六 離婚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的,離婚后一年內可以要求對方支付
七 協議離婚后一方起訴請求對協議中已分割的房產進行確權的,以協議內容為準
八 關于離婚協議中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認定,應以滿足協議預設條件為前提
九 離婚后財產糾紛中關于先后簽訂兩份離婚協議書時,以最后簽訂的協議為準
十 離婚后財產糾紛中關于離婚不離家時,若無再婚證明,則應認定雙方無婚姻關系
探望權糾紛如何處理?
一 夫妻一方死亡,子女與另一方生活的,死亡一方父母要求探望(外)孫子女,法院應支持
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不受子女是否婚生影響
三 離婚后,盡了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有探望繼子女的權利
四 禁止一方探望子女的離婚條款,違反法律規定,不產生法律效力
五 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影響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學習
六 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可以隨著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需求而改變
七 探望權的行使依賴于前夫妻雙方及孩子的配合
八 探望的權利不應以先行給付撫養費等理由加以阻撓
子女撫養權糾紛如何解決?
一 撫養權既是權利,更是義務;可取得,也能失去
二 同居所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
三 和子女較長時間共同生活的一方,爭取撫養權有優勢
四 喪失生育能力一方,可優先獲得子女撫養權
五 老人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生活多年,可以幫子女爭取撫養權
六 繼父待子女如同生父,離婚時也能獲得繼子女的撫養權
七 撫養條件未發生不利的變化,撫養關系不能變更
八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一方當時同意不能逃避子女撫養義務
九 撫養費的高低,取決于支付方的經濟能力
十 撫養費標準可隨物價上漲而提高
十一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一方重病的,另一方需負擔部分醫療費
十二撫養費包括生活費、醫療費和教育費用
十三 協議約定拒絕支付撫養費需支付違約金條款為無效條款
十四 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十五 子女戶口在農村實際生活在城鎮的,應按照城鎮標準支付撫養費
婚姻家庭贍養糾紛如何解決?
一 企圖通過離婚制造無贍養能力不承擔贍養義務的不能得逞
二 贍養人不僅要為老人提供物質生活的保障,還需對老人提供精神慰藉,定期探望
三 與繼父母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成年后應承擔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
四 贍養事務可以通過協議安排,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
五 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得以財產分配不公為由拒絕贍養
六 被父母遺棄的子女,仍應對父母承擔贍養義務
七 贍養義務的結束,只能是被贍養人去世,不能通過任何形式協議予以免除
八 被判刑留有財產的,優先支付贍養費
九 年過80歲有收入來源的高齡老人,向子女主張贍養費的,法院應支持
十 贍養費應與被贍養人的日常生活水平相適應并考慮子女的收入情況
十一 子女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要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財產權益
十二 贍養人應當為經濟困難的父母提供醫療費用
十三 贍養費用過低,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可就贍養問題再次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法律問題如何處理?
一 在未取得繼承財產的所有權之前,羅父、羅乙將其應繼承份額贈與羅甲,屬繼承人之間的自愿處分行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二 遺產執行人需明確代理權限,否則無法執行代理事務,處分遺產
三 簽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無故未盡到扶養義務導致協議解除,扶養人無權獲得遺贈并且不得追償已付扶養費
四 趙母死亡后,其遺產并沒有分割,而房改房的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趙父所購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 遺囑是單方民事行為,無須繼承人的確認或認可,且無權處分預期可得利益,若繼承人參與財產預處分并達成協議,則應認定為多方協議
六 王父、王母與王某簽訂附贍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王某不履行贍養義務,王母可撤銷房屋贈與
七 當事人在遺產分配前可以單獨請求法院確認繼承權問題而不對遺產作出實質性處理,等確認是否有繼承權的存在之后再對遺產進行分割
八 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公、婆一次性撫恤金享有繼承權利
九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該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有財產繼承權
十 夫妻雙方訂立遺囑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一方書寫遺囑內容,共同簽字的遺囑有效
十一 騰退獎勵金是承租人享有的福利待遇,不屬于遺產,不能繼承
十二 股權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權發生繼承時,繼承人取得股權的同時就取得了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資格,但只能繼承取得贈股的收益分紅請求權
十三 人身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且沒有其他受益人,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為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所繼承
十四 公證遺囑將房屋處分給他人后,又以補償協議的形式同意將房屋拆遷,導致遺囑中房屋的滅失,公證遺囑喪失相應的法律效力
十五 夫妻之間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優先適用婚姻法,物權法的不動產登記原則不應影響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關于房屋權屬約定的效力
分家析產糾紛如何處理?
一 出資裝修房屋,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出資新建房屋,分家時可以多分房屋
二 無房產證的房屋,分家析產時,無法分割房屋所有權,只能確定房屋居住權
三 已有宅基地的子女,父母房屋拆遷時,其無權獲得拆遷補償款及安置房
四 家庭內部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是參與人真實意思表示,應具有法律效力,與拆遷人是否取得拆遷利益無關
五 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分給部分法定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能以分家析產為理由否認遺囑行為
六 分家析產協議簽訂后,未取得房屋份額的一方不能主張獲得因房屋拆遷而獲得的補償款
七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主張分房,此類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八 分割共有房屋份額認定不清楚時,長期居住在房屋內的一方有分房優勢
九 翻建房屋時貢獻大的一方,在將來分割共有房屋時會分得更多的份額
十 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遺產,不能繼承
十一 夫妻簽署遺贈協議,其中一方為代簽,遺贈協議被認定有效
如何通過調解和解處理婚姻問題?
......
七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風險
八 因年齡壓力而結婚的婚姻沖突
九 異國分居導致夫妻感情變淡
十 婚姻中兩個家庭導致的婚姻危機
王幼柏律師團隊介紹:
由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廣州電視臺經濟與法頻道法律顧問、廣州電視臺婚姻家事團隊首席律師、廣州電視臺《法治時空》、《律戰行動》等多欄目專家評論律師王幼柏律師領銜,團隊專注于婚姻家事和財富傳承領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百度搜索“王幼柏律師”,百度百科“王幼柏”,即可詳細了解王律師及其團隊)
評論
評論
推薦評論
暫無評論哦,快來評論一下吧!
全部評論(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