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教育宣傳周——“以案說險”之傷殘鑒定
被保人王某2021年1月1日首次投保意外傷殘保額100萬,2021年7月12日在開車門的時不慎被車門撞傷左眼,后前往同仁醫院就診,診斷外傷性白內障,被保險人向業務員申請意外傷殘責任理賠。業務員考慮被保險人是眼部受傷,用眼不便,故立刻上門收取理賠材料并協助到醫院補充完整理賠材料后交至公司申請理賠。
案件理賠結論
經公司調查核實后被保險人事故屬于意外保險責任,但傷殘責任需根據條款約定在事故180天做傷殘鑒定并根據鑒定報告結果為理賠依據,此被保險人未鑒定,根據公司傷殘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保監發 〔 2014 〕 6 號)套轉外傷性白內障未行手術可按十級傷殘賠付。單本案被保險人已行左眼囊外晶狀體摘除術,無法直接套轉條款正常賠付。但考慮被保險人眼睛外傷嚴重,且已行左眼囊外晶狀體摘除術,公司考慮被保險人提供門診病歷有診斷外傷性白內障,故同意無需鑒定先給與被保險人按10級傷殘賠付傷殘責任10萬。
涉及協議條款
根據我司傷殘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保監發 〔 2014 〕 6 號)套轉外傷性白內障未行手術可按十級傷殘賠付。
案件啟示
被保險人在發生意外事故后請根據所購買保險條款約定的傷殘標準做鑒定,同時務必到具備國家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做鑒定,不按條款約定鑒定可能就會做拒賠。
有很多被保險人在發生傷殘后就自行去鑒定,結果鑒定標準非條款約定的標準,無法作為理賠依據,白白浪費鑒定費,甚至耽誤保險公司要求鑒定傷殘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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