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減稅降費政策即問即答來了!
1.我是一家批發貨物的小公司,屬于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4月份,我公司銷售不動產取得收入5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銷售貨物取得收入13萬元。請問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你公司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因此,按照規定,你公司銷售貨物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應照章繳納增值稅。
2.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了賣日用百貨外,還零售新鮮蔬菜。我超市銷售新鮮蔬菜取得的銷售額,按規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請問,在確認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時,是否需要計算銷售新鮮蔬菜取得的銷售額?
答: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因此,你公司應以取得的所有銷售額,包括免稅業務的銷售額,合計判斷是否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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