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票方丟失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后應當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
—熱點問題—
請問增值稅普通發票除了單位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外,其他信息如地址、電話、銀行等信息漏寫或者錯寫,那么這張發票是否還能正常使用?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受票方丟失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后應當如何處理?
答:受票方如丟失或損毀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具金額(不含稅)等信息,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通過后,下載電子專票。如不掌握相關信息,也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打印后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嗎?
答: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納稅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并驗證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據此,電子專票打印后不需加蓋發票專用章。
試點地區納稅人,想以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稅收憑證,還需要同時保存對應的電子發票嗎?
答:需要。根據《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 號)的規定,單位以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根據開展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相關規定:納稅人以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稅收憑證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專票。
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后,需要追回已開具的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嗎?
答:相較于紅字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開具流程,納稅人在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時,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具有簡便易行好操作的優點。
小規模納稅人能否收取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接收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但是由于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計稅方法,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與取得普通發票的作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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