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大的3C配件廠商品勝起訴世界市值最高的蘋果公司:涉嫌壟斷
8月28日,宏民得到消息,中國最大的3C配件廠商品勝電子已于今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蘋果公司涉嫌壟斷提起訴訟,且法院已經受理。
品勝集團創始人&董事長兼CEO趙國成在社交媒體表示:蘋果公司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偉大的企業之一,喬布斯和庫克也都是我敬重的偉大的企業家,但是偉大的企業也不能做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
據了解,本次品勝電子的訴訟請求是:
一、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中國大陸(不含港澳臺)地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即立即停止實施MFi認證的壟斷民事侵權行為;
二、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三被告壟斷民事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元;
三、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原告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調查費、鑒定費、公證費2000元、律師費400000元等費用;
四、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民事起訴狀
原 告:廣東品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橫崗鎮六約牛始埔村金塘工業區勤富一街9號
法定代表人:趙武,董事長
被告一:美國蘋果公司
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95014庫比蒂諾市因芬蒂環道1號(1 INFINITE LOOP, CUPERTINO, CALIFORNIA 95014, U.S.A)
法定代表人:B·J·沃特羅斯(BJ Watrous),副總裁兼首席知識產權法律顧問
被告二: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馬吉路88號C區6號樓
法定代表人:吉恩·丹尼爾·來沃夫,董事長
被告三: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東一辦公樓二十層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麥克·約瑟夫·博(Michael Joseph BoydJr.),董事長
案由:壟斷糾紛
事實和理由:
一、被告系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其主要產品和產品配件在連接方面具有唯一對應性和不可替代性
被告美國蘋果公司成立于1977年1月3日,主要設計、生產和銷售個人電腦、便攜式數字音樂播放器和移動通信工具、各種相關軟件、輔助設施、外圍設備和網絡產品等。此外,被告還銷售自己品牌的相關配件產品,以及授權第三方生產和銷售經過認證的配件產品。經過多年發展,被告已經成為影響力巨大的公司,市值連續多年位居全球第一。被告產品均有相關配件結合使用,例如充電器、數據線、耳機、蘋果U盤、游戲手柄等。
與其他同類產品均不相同的是,被告主要產品(本案特指被告生產的手機、平板電腦、多媒體播放器及智能手表)與相關配件的連接接口或方案均具有唯一特定性。其中,2012年9月12日之后的產品(包括手機、平板電腦以及多媒體播放器)使用的是自行研發的Lightning(閃電)接口,2012年9月12日之前的產品使用的是30針(30 pin)接口,其兩種接口技術均不同于行業通用的USB標準。而被告蘋果手表(Apple Watch)的磁力充電方式因為充電技術特殊和配件身份識別等因素,其它無線充電設備同樣不能適用于被告的產品。通過上述手段,被告實現了主要產品與相關配件之間的變相捆綁和相關配件的不可替代性。
此外,由于被告的產品在軟件方面使用的是自行開發且不對外開放的閉源操作系統,且每一產品在與配件連接方式上都有一套內置的數據協議,相應配件上有與該數據協議對應的“破解密碼”,該“破解密碼”內置于產品配件Lightning(閃電)接口的芯片系統中;隨著被告產品軟件的升級,配件端芯片的“破解密碼”也隨之升級。通過這種方式,被告進一步強化了的產品和產品配件在連接方面的唯一對應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本案的相關市場系被告在中國大陸(不含香港、澳門、臺灣)的被告主要產品中使用Lightning連接、30針連接和磁力充電線技術的產品配件市場
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方面,由于被告的主要產品使用獨有的閉源操作系統,主要產品的配件使用Lightning(閃電)連接、30針(30 pin)連接、磁力充電線技術,因而在連接方面具有唯一對應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的主要產品只能使用被告或被告許可的第三方專門為該設備設計生產的配件,而不能使用其他廠商生產的配件,該專門設計生產的配件也只能使用在被告的主要產品上。因此,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為只能適用在被告主要產品上的相關配件市場,即使用Lightning(閃電)連接、30針(30 pin)連接和磁力充電線技術的產品配件市場。
相關地域市場方面,鑒于我國對被告主要產品的配件均具有國家標準,且在中國大陸區域以外的蘋果設備配件廠商的配件基于物流成本和產品標準等原因難以進入國內市場,中國大陸區域之外的被告主要產品配件設計/生產商與國內廠商不存在競爭關系,因此本案的相關地域市場應為中國大陸(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
綜上,本案的相關市場為被告主要產品中使用Lightning(閃電)連接、30針(30 pin)連接和磁力充電線技術的產品配件在中國大陸(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市場。
三、被告通過對產品及配件組件生產/設計廠商實施MFi認證,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
被告自2011年開始對主要產品的配件廠商實行MFi認證(“MFi”系“Made for iPod”,“Made for iPhone”,and “Made for iPad”縮寫,是指分別為連接iPod、iPhone和iPad而特別設計的電子配件),如果沒有MFi授權認證,一旦被告主要產品操作系統升級,連接產品及配件組件之間的密碼也會升級,如果相關配件未經MFi認證將可能無法使用。因此,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只有向被告申請MFi認證,才能可持續地在相關市場中存續并具有差異性競爭力。
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在獲得MFi認證后必須與被告簽訂協議,通過該協議,被告要求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只能從被告指定芯片生產廠商以固定價格購買芯片,并且需要向被告支付不公平的高額MFi認證授權費用。同時,對于芯片等配件組件生產/設計廠商,被告同樣要求其進行MFi認證,通過認證后,芯片等組件生產/設計廠商也需要簽訂協議,只能向被告或經過MFi認證的企業銷售認證芯片且對認證芯片的價格進行固定。
通過認證的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以及蘋果公司在蘋果產品配件市場上與原告具有競爭關系。被告與其認證的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排他占有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導致原告無法在相關市場中進行公平競爭。
因此,被告與具有競爭關系的配件生產/設計廠商以及芯片等組件生產/設計廠商達成了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四、被告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并且通過施行MFi認證制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一)被告在本案相關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
如前文所述,由于被告主要產品與其產品配件通過MFi認證達到在連接時具有唯一對應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主要產品只能使用被告或被告許可的第三方專門為該設備生產的配件,基于此:
相關市場中競爭狀況很弱
被告主要產品的配件市場實際上是依附于被告的產品而存在,被告主要產品的配件銷售市場上所謂的“正品”均是第三方企業在申請獲得MFi認證、繳納認證費用、芯片等組件購買費用等費用后,根據被告關于配件的相關標準進行生產,其成本、質量、樣式、技術無實質差異,因此銷售價格差別不大;而未經MFi認證的配件產品雖然價格上比“正品”有優勢,但是,由于被告售后對于對使用未經MFi認證配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保修服務,從而變相削弱原告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因此經過MFi認證的配件比未過MFi認證的配件競爭力強。總體來說,被告主要產品的配件相關商品市場中,由于設置MFi認證導致被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市場的競爭環境,實際也造成了市場的競爭很弱。
2.被告控制蘋果產品配件銷售市場的能力很強
首先,由于被告主要產品及其產品配件在連接方面具有唯一對應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主要產品的任何調整和改變都將直接影響或者改變整個配件市場;其次,被告只需將產品的軟件升級,所有第三方生產/設計的未經MFi認證的配件產品可能將無法繼續在被告主要產品上使用。最后,被告明確要求其全部授權經銷商只能銷售被告或經過被告認證企業生產的配件。而授權經銷商渠道是被告相關產品配件銷售的最重要渠道之一。所以被告對主要產品配件銷售市場的具有完全的控制力。
3.被告具有強大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被告作為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具有強大的財力條件,在產品和產品配件方面具有強大的技術研發能力,其可以也有能力在其產品和連接配件上設置技術壁壘,排除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其設置MFi認證就是強大財力和技術條件的體現。
4.被告相關產品配件生產/設計廠商對被告高度依賴
第三方企業生產/設計被告相關產品的配件及配件組件需要獲得被告MFi認證,并從被告指定芯片等組件廠商中購買組件,否則就會出現“此電纜或配件尚未經過認證,因此可能無法配合此iPhone可靠地工作”或“非原裝提示,無法正常充電傳數據”等未經認證的提示。即使未經MFi認證的廠商生產的配件經過技術解密之后,被告僅需對產品設備軟件端進行更新數據協議即可達到阻礙其他未經MFi認證的配件生產廠家的配件正常工作。所以,如果第三方企業想在相關市場上可持續地發展下去,必須獲得被告MFi認證,導致被告主要產品的產品配件生產商對被告高度依賴。
5.其他經營者進入本案相關市場難度巨大
由于被告的產品在軟件方面使用的是自行開發且不對外開放的閉源操作系統,破解其中內置的數據協議或者芯片密碼的難度極大,而獲得MFi認證的條件又及其苛刻,決定權全在被告,主觀性極強。因此其他經營者進入被告主要產品的產品配件市場的難度較大。
綜上,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被告在相關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
(二)被告通過實施MFi認證制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
1.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獲得MFi認證廠商進行交易
第一,被告自2011年開始對其設備配件實行MFi認證,在其配件市場上一方面采用非USB標準,通過設置技術壁壘的方式設置門檻;第二,對所有授權經銷商有明確且強制性的要求,對于蘋果的功能性配件產品,必須銷售經過MFi認證且授權品牌的配件產品;第三,對于使用未經MFi認證的配件的蘋果產品需要維修時,被告將拒絕保修,以此方式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
2.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限定MFi認證配件及組件生產/設計廠商的交易對象及交易價格
在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獲得被告MFi認證后,必須按照被告的要求從指定經營者處購買芯片等生產組件,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在芯片等組件的提供商和價格方面沒有選擇權利。同時,MFi認證芯片等組件生產/設計廠商也只能按被告指定的價格將芯片銷售給被告或MFi認證企業,不能將芯片等組件銷售給任何第三方,甚至不能按照其它價格進行銷售。
3.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原告進行交易
原告作為國內領先的被告產品配件生產商曾多次主動向被告申請MFi認證,但均被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且對拒絕理由未給予任何解釋。
4.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經過“MFI”認證與未經“MFI”認證的配件,在功能上并無差異,且該認證實質上是被告在國家標準外設立的另一道門檻,用以阻止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并通過拒絕為使用了非MFi認證配件的消費者提供保修服務等方式,強迫消費者購買價格高出合理價格數倍甚至數十倍、但產品質量沒有差別的配件,排除、限制了非MFi認證廠商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
5.被告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
被告多次在電商平臺對原告正常銷售行為進行投訴,無視中國法律,濫用其在歐洲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在國內進行投訴,迫使原告產品(其中包括與原告外觀專利完全不一致的產品)下架,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知識產權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排除、限制競爭。
綜上,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告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達到了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的目的。
五、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給原告造成了嚴重損失
原告成立于2003年,十余年來一直致力于移動電源、數碼3C配件、云路由、智能硬件等產品的研發、制造與營銷。經過多年的經營,原告已經成為國內知名的移動電源、移動終端配件生產廠商,并于2015年11月16日在新三板掛牌上市。原告自被告非法設置MFi認證制度后,多次向被告申請MFi認證,但原告作為國內領先的移動終端配件生產廠商,卻始終未獲得認證,且未被告知任何緣由,直接導致原告在市場競爭中長期處于不公平的競爭地位。不僅如此,被告還向眾多電商平臺投訴原告的旗艦店及授權經銷商的網店,導致原告商品被迫下架。被告向原告發送律師函要求原告在獲得MFi認證之前停止案涉設備配件的生產和銷售。被告的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原告參與公平的市場競爭的機會,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濫用其在中國大陸(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蘋果產品配件市場的支配地位,設置MFi認證,排除、限制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法》、《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具狀人:廣東品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8月 25日
目前,蘋果公司對此事暫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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