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銀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清良受賄千萬判14年 三家房企卷入
雷達財經出品 文|李宏晶 編|深海
12月10日,雷達財經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悉,浙商銀行原上海分行行長顧清良一案的二審判決書已被公布。根據判決書,顧清良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為銀行客戶單位提供貸款、下屬工作調動、職務晉升業務支持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請托人送予的現金及財務,賄賂款物共折合人民幣1242.34萬元。
2020年10月22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顧清良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
顧清良羅馬牽扯到三家房企,分別為上海本土房企寶華集團、上置集團創始人施建家族和通盛集團。
接受上海房企寶華集團價值479萬房產賄賂
二審判決書顯示,現年57歲的顧清良自2004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先后擔任浙商銀行市場拓展二部總經理、資金部總經理、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
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寧波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11月29日被先行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根據裁判文書,2016年至2018年,顧清良在擔任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授意浙商銀行員工通過信托通道業務渠道為寶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集團公司)謀取利益,并于2018年前后,在其購買寶華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凱祥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上海寶華城市之星小區18弄12號201室時,收受寶華集團公司董事長高某所送201室樓下建筑面積102.81平方米的無產權證房屋一套,價值人民幣479.24萬元。
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的職務便利,在提供貸款等方面為上海綠杉置業有限公司謀取利益,并于2018年9月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施某所送現金50萬元。
2016年至2017年,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的職務便利,在提供貸款等方面為上海通盛(集團)發展有限公司謀取利益,并于2016年及2017年中秋節前后,在辦公室先后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潘某所送價值7.407萬元勞力士女表1塊及美金10萬元。
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的職務便利,在提供貸款等方面為寶礦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謀取利益,并于2018年10月在上海洲際大酒店包廂內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所送價值15.7萬元的翡翠掛墜1件。
2005年至2010年,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市場拓展二部總經理、資金部總經理等職務便利,在提供貸款等方面為浙江正大控股集團公司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羊某所送現金共計48萬元。其中:2005年春節,收受現金2萬元;2005年中秋節,收受現金2萬元;2006年春節,收受現金2萬元;2006年中秋節,收受現金2萬元;2010年年中,收受現金40萬元。
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市場拓展二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提供貸款等方面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謀取利益,于2006年下半年在辦公室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聞某所送現金30萬元。
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市場拓展二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提供貸款等方面為浙江**海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謀取利益,并于2007年上半年在辦公室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蔡某所送現金20萬元。
下屬得到幫助年收入提高至1000萬元
根據裁判文書,顧清良為多個下屬謀取利益并收受賄賂。
2013年至2018年,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資金部總經理及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的職務便利,在業務支持及工作調動等方面,為先后在浙商銀行寧波分行、上海分行任職的于某謀取利益,并收受于某所送現金80萬元和價值25萬元的購物卡。其中:2013年春節前,收受5萬元銀泰購物卡;2016年春節前,收受20萬元銀聯消費卡;2016年年中,收受現金40萬元;2017年春節前,收受現金20萬元;2018年春節前,收受現金20萬元。
根據于某的供述,2012年,顧清良推薦于某到寧波分行金融同業部工作,擔任副總經理并主持工作,2012年底于某被任命為總經理。2015年,顧清良把于某調到浙商銀行上海分行工作,并讓他擔任上海分行資產營運中心兼資產管理部總經理,還指定一些金融同業業務給于某,幫助于某提高業務提成。
2014年至2018年,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的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及分工調整方面為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委員李某1謀取利益,并收受李某1所送購物卡30萬元、現金60萬元。其中:2014年收受購物卡15萬元;2015年收受購物卡15萬元;2016年收受現金20萬元;2017年收受現金20萬元;2018年春節前收受現金20萬元。
供述材料中,李某1表示,2015年9月份,經顧清良推薦,李某被提拔擔任上海分行黨委委員兼任人力資源部總經理。2018年11月,顧清良離任上海分行行長前,把上海分行合規稽核這塊工作讓李某分管。
2016年至2018年,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的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及業務支持方面為上海分行機構信貸部(房地產金融部)總經理吳某謀取利益,并于2016年、2017年、2018年春節前,先后收受吳某所送現金30萬元、30萬元、40萬元。
另外,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的職務便利,在業務支持、職務晉升及行長任期審計等方面為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陸家嘴支行行長孟某謀取利益,并于2017年年底在其居住的上海某宿舍樓下收受孟某所送現金100萬元。
根據孟某的證言,其在顧清良的幫助下得到提拔,年收入也逐年提高,到2017年稅前工資收入達到1000余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6年至2018年,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的職務便利,在業務支持及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上海分行國際業務部總經理葉某謀取利益,并在2016年、2017年、2018年春節前,先后收受葉某所送現金20萬元、30萬元、40萬元。
顧清良利用擔任浙商銀行資金部總經理、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便利,在任職推薦及業務支持方面為浙銀協同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李某2謀取利益,并于2019年3月收受李某2賄賂款42萬元。
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
2019年7月26日,顧清良被抓獲歸案。監察機關依法查扣現金人民幣22萬元、翡翠掛墜1件、勞力士手表1塊、中銀通支付卡310張、衫德萬道卡200張、百聯E城卡350張。
一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顧清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二、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現金人民幣22萬元、翡翠掛墜1件、勞力士手表1塊、中銀通支付卡310張、衫德萬道卡200張、百聯E城卡350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查封的上海市普陀區石泉路寶華城市之星小區18弄12號101室責令被告人顧清良予以騰退;四、繼續追繳被告人顧清良的違法所得。
此后,顧清良不服判決,遂提起申訴,但近日二審宣布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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