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紫棋重錄專輯!歌曲授權必看的版權避坑指南
6月12日,鄧紫棋(G.E.M.)在社交平臺發文,宣布發布重錄專輯《I AM GLORIA》,包含10首經典曲目和2首Bonus。
她的發文內容仿佛一次生動的版權“公開課”。對于經常需要為項目獲取音樂或歌曲授權的廣告公司朋友們來說,這里隱藏著關于音樂版權的核心知識點和重要警示!今天,我們就來掰開揉碎,聊聊我們MUSINESS被詢問度最高的問題:廣告歌曲授權應該怎么辦?
先看看鄧紫棋發文內容:
可見了解版權的重要性。
那么,具體如何將音樂用于廣告?
廣告公司若要使用歌曲或音樂,通常是兩種形式
一、直接使用原曲(僅剪輯長短):
須取得授權的權利包括:
· 錄音制作者權– 向錄音制品版權方(例如:唱片公司、個人制作人 等)申請;
· 詞曲作品著作權– 向詞曲著作權方(如:詞曲作者、代理方 等)申請。
以及相應的鄰接權(不同需求所需權利不同):
· 信息網絡傳播權 – 用于網絡平臺傳播;
· 表演權– 用于廣告視頻的公開播放;
· 還有復制權 等等……
二、改編詞曲使用:
須取得授權的權利包括:
· 詞曲作品著作權 – 使用原曲仍需獲得詞曲版權授權。
以及相應的鄰接權(不同需求所需權利不同):
· 改編權– 改歌詞或重新編曲需取得原詞曲作者的許可;
· 還有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 等等……
· 那么,是否有無需授權的音樂呢?
· 答案是有的——這就是“公版音樂”
什么是公版音樂?
指音樂作品著作權已超過法定保護期、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① 自然人的作品,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 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 當詞、曲、錄音版本都進入公有領域后,該音樂作品本身可被自由使用,包括復制、發行、表演、改編、錄制錄音制品等,無需獲得授權,也無需支付版權費。
注意“錄音制作者權”!
① 詞、曲本身免費——使用如貝多芬《月光奏鳴曲》旋律這樣的公版作品創作廣告,則無需獲取詞曲同步權授權。
② 但錄音版本可能收費——例如計劃使用某個未進入公版領域的《月光奏鳴曲》錄音版本作為廣告配樂:
· 該特定錄音版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制作者權”保護,保護期為該錄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著作權法》第44條)。
· 若該錄音版本仍在保護期內,您必須獲得錄音制品版權方授權!
那么,如何避免“配樂變雷區”?
? 1. 核實“權利在誰手里”
· 不要想當然!唱的人≠ 擁有版權,寫的人 ≠ 保有版權。
· 查清每項權利歸屬!比如詞曲、錄音、改編等。
· Tips:合同不清+信息不對稱 = 風險巨大。
? 2.明確授權合同內容確保合同中清楚列明:
· 授權權利類型(復制權、同步權、網絡傳播權等)
· 使用范圍(地域、媒介渠道)
· 使用期限
· 是否獨家授權
· 要求授權方具備合法權利并承擔侵權責任。
? 3. 避免“孤兒作品”
· 不用來歷不明、網上下載、號稱“免授權”的音樂。如無法確認版權歸屬,可能面臨原權利人追溯賠償,且廣告主與代理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建議使用正規音樂庫或專業版權服務。
? 4. “法定許可”不是萬能盾
· 法定許可僅適用于錄音重制,不涵蓋廣告所需的同步權、復制權、網絡傳播權等。廣告用曲必須正規授權,切勿誤信“法定許可=可隨便用”!
如果自己搞不清音樂復雜的權利鏈條,不如事前尋求專業音樂版權公司的支持!比如我們MUSINESS,團隊深耕音樂授權領域30余年,有豐富的經驗和渠道,能高效、準確地幫你找到真正的權利方,理清授權路徑。避免花了錢和時間卻拿到無效或不全面的授權,埋下法律隱患。
MUSINESS音娛文創科技
持續深耕音樂專業領域,旗下MUSINESS商用版權音樂平臺依托30萬+優質版權音樂曲庫,與旗下奕顆貝殼音樂制作協同運作,為全球5萬+企業客戶提供配樂、編曲、音樂定制的全場景智能解決方案。在泛娛樂領域,打造明星經紀、音樂元宇宙、虛擬偶像運營、動畫廣告制作、活動演出執行等完整業務鏈條。2025年,開創"智慧文化賦能"創新賽道,通過孵化《自律力》《斷舍離》《邊界感》等暢銷書籍,將東方智慧文化賦能商業與生活實踐。我們始終秉持"用文化賦能音樂事業"的使命,致力于成為連接音樂娛樂與智慧文化的跨界創新標桿。
轉載請在文章開頭和結尾顯眼處標注:作者、出處和鏈接。不按規范轉載侵權必究。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授權事宜請聯系作者本人,侵權必究。
本文禁止轉載,侵權必究。
授權事宜請至數英微信公眾號(ID: digitaling) 后臺授權,侵權必究。
評論
評論
推薦評論
暫無評論哦,快來評論一下吧!
全部評論(0條)